关于对《朝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8-16来源:安监局点击: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直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2018〕47号)相关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朝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

    请于822日(下周)前将有关修改意见加盖公章反馈至市应急管理局法制监督科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   林晓波

    电话:2899019(带传真)

    附:《朝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816

     

    朝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及省、市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开展,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2018〕47号)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遵循符合法规政策、政府引导推动、市场商业运作、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的原则,实施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充分发挥安责险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2019年底前,朝阳市行政区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全员投保安责险,事故死亡每人最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70万元。上述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安责险的落实工作。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

    二、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9年8月中旬—2019年9月中旬。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安责险纳入今后一个时期宣传重点内容之中,以组织召开安责险宣导会为主要形式,通过文件、检查、培训等途径,以及运用微信、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重点宣传,营造推进安责险的良好氛围,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投保意愿和安全生产意识。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针对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参保台账。

    (二)政府推动阶段(2019年9月中旬—2019年10月下旬。各县(市)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责险情况进行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依规开展安责险的,有关部门要下达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据《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阶段结束后,将检查情况于10月底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刘波 联系电话:2899019)。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9年9月下旬—2019年10月底。市金融办、市应急管理局、市银保监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专项督导组,对各县(市)区、各行业开展安责险情况进行督导巡查,调阅相关数据,抽查落实情况。督导组将督导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本阶段督导情况将纳入各县(市)区、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之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安责险是根据中央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建立的一个全新的商业保险险种,具有事故预防和经济赔偿双重功能,是利用市场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必然要求。全面实施安责险,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形成自我约束机制,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有利于分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责任,有效保护事故受害者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提高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效能。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统筹安排安责险推进工作,成立领导组织机构,明确相关负责人员,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本地、本行业企业投保安责险,完成省政府对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和年度考核任务。

    (二)激励限制措施。安责险费可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具备辽宁省实施办法规定情形,保险费率下浮40%,保险机构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每年至少对投保企业开展一次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将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监管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

    (三)实现信息共享。保险承保机构每月将生产经营单位安责险投保和理赔情况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汇总分析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投保情况,适时进行跟踪督促检查,确保应保尽保。事故调查单位依法开通绿色通道,及时为保险机构开展理赔工作提供所需资料和信息。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把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责险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检查中,依法依规,强制实施。同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安责险办理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