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办发〔201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朝阳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则
本预案依据《辽宁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朝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包括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的应急防控工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市级应急指挥部与工作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由市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1.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管理等日常协调工作;负责编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承办指挥部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督促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农委: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普查工作,迅速对灾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并制定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监督、指导灾区实施封锁、铲除、扑灭工作;建立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安排应急防治物资的调拨及紧急配送工作;协助各地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灾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负责做好疫情灾情发布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按照《朝阳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要求,视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建现场应急新闻协调机构,协调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和舆情导控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汇总报送相关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负责传达督促落实市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防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
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负责安排市直应急防控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技力量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科研攻关,为灾害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市林业局:配合做好危害农作物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防治物资运送车辆交通安全畅通。
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疫情防控物资、人员运输的服务保障工作,开辟车辆运输“绿色通道”。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防治所需农用生产资料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农资非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商)品,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朝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有害生物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航空、铁路部门:配合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禁运措施,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灾害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二)县(市)区应急指挥体系
各县(市)区参照市应急指挥部构成及职责,成立本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技术咨询机构
市农委负责选拔和组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专家组,参与灾情研判与趋势分析,评估灾害损失,为应急防治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三、疫情报告和疫情确认
(一)灾情分级
1.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I级)
农业部或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以下简称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受其危害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发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在我市的20个以上疫情发生点,或5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且有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危害趋势,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威胁。
蝗虫、粘虫、棉铃虫、玉米螟、草地螟、玉米大斑病等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以下简称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是指在较大的地理区域内能够暴发流行,对农作物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在全市范围内暴发流行,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Ⅱ级)
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市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有10个以上疫情发生点,且有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危害趋势,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
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在全市范围内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3.较大有害生物灾害(Ⅲ级)
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市1个县(市)区内发生流行,且有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危害趋势,对农业生产造成较大威胁。
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在我市1—2个县(市)区大面积发生危害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4.一般有害生物灾害(Ⅳ级)
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在我市1个县(市)区或多个乡镇大面积发生危害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二)疫情报告
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监测、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并向社会公布农业植物疫情报告联系方式。
1.疫情逐级报告。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高级农艺师赴现场,经现场确认或实验室检疫鉴定确认为疫情的,应当立即逐级报告上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同时报告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疫情信息。
2.疫情汇总报告。县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疫情情况汇总上报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疫情汇总报至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
(三)疫情确认
各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专家现场检疫确认为符合疫情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疫情,并作为采取综合性扑灭疫情措施的依据。同时要及时采集标本送至省植物检疫机构进行鉴定。
(四)疫区划定
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和农业部备案。划定发生区若遇河流和公路,应以河流和公路为界,其他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发生点:发生点是指疫情发生所在地点,发生范围在1个自然村或1个社区范围内。
发生区:发生区是指疫情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在3个发生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2—5公里范围内区域。
疫区:疫区是指疫情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3个疫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3—8公里范围内区域。
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政府同意划定为疫区,并公布疫区范围。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告省政府划定和公布的涉及我市的疫区范围。
受威胁区(隔离缓冲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重点监测区:发生区外围所有的行政乡(镇)街道区域划定为重点监测区;跨越多个行政乡(镇)街道的,将周边的行政县(市)区划为监测区。
普查区:发生区外围所在的行政县(市)区区域划定为重点普查区;发生点跨越多个行政县(市)区的,将所有的行政市划为普查区。
四、疫情发布
我市及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根据管辖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或通告相关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具体情况,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防控工作。
五、农作物重大病虫监测与预警
(一)日常监测
各级植物保护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级、市级测报规范开展监测预报工作,责任到人,认真做好系统调查和预测。重点抓好农业重大灾害性病虫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同时密切关注其它突发性、迁飞性和新上升病虫的发生动态。发现有大发生趋势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农业植物保护部门。重大灾害病虫暴发流行时,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报告信息,实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发现农作物重大病虫暴发流行、发生面积大、危害损失重等异常灾情时,应立即向当地植物保护部门报告。
(二)预警
县级以上植物保护部门接到农业重大病虫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并将情况在1小时之内如实上报市级植物保护部门。灾情基本确定后,市级植物保护部门在1小时内如实上报到省级植物保护部门。遇特殊情况也可直接上报省级植物保护部门。
市级植保部门在做好现场核实工作的同时,要配合省级植保机构进行现场勘察会诊鉴定工作,在确认疫情种类和危害程度后,及时发布预警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
六、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Ⅱ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当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达到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Ⅱ级)时,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报省指挥部备案。I级响应时,如省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要服从省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做好我市应急防控工作。当有害生物为检疫性有害生物时,根据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
市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防控工作,紧急调拨资金和药械,督促灾区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措施。根据灾情发生情况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会商应对措施,协调经费、物资、药品等支援事宜。必要时,商请省指挥部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与紧急援助支持。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灾情和应急防控进展情况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灾区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灾害扑灭控制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二)较大有害生物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达到较大(Ⅲ级)时,由发生灾情的县(市)区政府组织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发布封锁令,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灾区县(市)区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调集灾害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封锁、控制和铲除并及时将灾害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和指导灾害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灾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市政府。
根据灾情和扑灭工作进展,必要时,市政府要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灾情和灾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灾区的应急处理,指导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灾害监测与预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经费、物资、药品等。
必要时,灾区县(市)区指挥部可请求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援助。
(三)一般有害生物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达到一般(Ⅳ级)时,由发生灾情的县(市)区政府组织启动本级应急响应。
灾区县(市)区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封锁、控制和铲除,并及时将灾害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灾区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灾害调查和处理。必要时,可请求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援助。
市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经费、物资、药品等。
(四)查灾划区、科学防治
农业重大病虫发生后,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开展全方位灾情调查,结合发生情况、发生规律及气候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灾情发生原因,预测发展态势。并根据灾情发生的程度、危害情况及扩散流行趋势,按照防治侧重点和措施的不同,将发生区域划分为应急控制区、重点防治区和密切监控区。各级政府和植物保护部门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针对不同的灾情划分区域,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治对策。
应急控制区: 包括以灾区为主的重大病虫灾害大发生区、虫源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采用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带动专业化防治队伍,引进大型高效施药机械,全面实施统防统治,做到统一组织、统一测报、统一药剂、统一施药技术、统一防治时间(“五统一”防治); 对粘虫、棉铃虫、东亚飞蝗、草地螟、玉米大斑病等迁飞性、暴发性、流行性重大病虫灾害和玉米螟等大面积严重为害且防治难度大的病虫害,在人工作业难以有效控制灾害蔓延时,要实施飞机紧急防治,避免贻误防治时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各地要提前做好农用机场的检查维护、飞机调度和药械准备工作。
重点防治区: 对重大病虫灾害偏重发生并经各种影响因素综合分析确定为将要大发生的区域,采取化学防治与可持续控制技术相结合,统防统治与群众自发防治相结合的应急防控措施。对重大病虫灾害常发区、易发生重大病虫害的作物品种集中分布区实施重点防治;对大面积偏重发生区组织植保专业机防队,实施“五统一”防治。有农用机场条件的地区,必要时可实施飞机防治作业。要广泛宣传和调动群众自发防治,注意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减少农药污染,全方位控制重大病虫为害。
密切监控区: 对可能要偏重发生或点片偏重的区域,实施以可持续控制技术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大力推广杀虫灯、黄板、防虫网等物理防治措施和人工释放天敌、使用生物农药等生物防治技术,配合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科学防治。
七、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措施
(一)隔离
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灾情报告,并赴现场核实后,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限制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被污染物品的移动。
(二)封锁
发布封锁令:疫区农业主管部门提请本级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实施封锁: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指派专人守护,配备消毒设备,禁止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染疫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严防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物品运出疫区。在特殊情况下,人、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时,须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批准。
(三)根除
确认为疑似疫情时,在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发生区的疫情进行根除。对实施根除的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五)分析疫源与追踪调查
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在疫情潜伏期调出的植物、植物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草皮、垃圾废土、建筑余泥、塑料制品、堆肥)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疫区的撤销
疫区内疫情按规定根除扑灭处理后,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报市政府申请撤销疫区。疫情发生已对农业生产不构成威胁,可防可控,也可考虑并按程序撤销疫区。
(七)宣传教育
各地要利用多种方式普及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知识,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八)处理记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记录处置疫情的全过程,以备检查和评估。
八、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各地要保障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所需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确保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对重点防控地区,要重点保障防控工作资金需求。
(二)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药械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在交通便利,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内设立应急物资储备点。
(三)技术保障
各地要强化组织教学、科研和推广应用等联合攻关,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与应急控制技术研究,推进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规律、传染源、快速检测技术、检疫处理技术和综合防控技术研究,完善相应的应急技术措施,建立健全应急防控技术服务平台。
(四)体系保障
各地要加强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预警与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全面、功能完备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与控制体系。
(五)安全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药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农药安全使用及防护的技术指导。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农业专家、植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公安机关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九、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统一管理和指挥协调,建立领导负责制,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发动不力、措施不当、灾情普查不清、出现漏防以及因虚报、瞒报灾情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附则
本预案由市农委负责制定和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任务,编制与本预案相配套的部门预案并抄市农委,由市农委负责统一汇编。
本预案由市农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