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0-09-15来源:安监局点击:

                                             朝政办发〔2016〕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朝阳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朝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影响或可能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除核与辐射事故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四)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遭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遭到环境污染需要解决5万人以上饮水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遭到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4)因饮用水源遭到环境污染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饮用水水源地遭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饮用水水源地遭到环境污染需解决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饮水或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饮用水水源地遭到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4)饮用水水源遭到环境污染造成县(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遭到环境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饮用水水源地遭到环境污染需要解决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饮水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饮用水水源地遭到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4)饮用水源遭到环境污染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除较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为一般性环境事件。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强化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预防、消除隐患。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实行分级响应。

    3、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和救援队伍建设,确保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市指挥机构

    成立朝阳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总指挥部),在市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应急总指挥部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市应急总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保障方案或预案。

    市委宣传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组织市内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汇总、报送相关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负责传达并督促落实市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救援物资的运输和紧急调度。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疏散、撤离等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负责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污染环境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市本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损害评估、土地资源生态修复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检查水源地环境保护区内的环境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按照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等;受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投诉。

    市交通局:在因道路运输事故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市政府或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时要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负责实施或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应急水量的调度,参与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参与凌河保护区管理范围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并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林业自然资源和林业生态保护工作。

    市商务局: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组织食品和生活日用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通报,参与由地震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气象监测和中、短期天气预报,通报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灾害性天气的相关信息;提供应急处置工作必需的气象参数。

    (二)总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1、对全市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等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2、建立和完善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

    3、督促、指导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调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5、组织编制、修订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7、贯彻落实市应急总指挥部的其它工作部署。

    (三)工作组及职责

    市应急总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各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市环保局及其下属相关单位为成员。负责协助市应急总指挥部完成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2、应急监测组

    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地震局为成员,负责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污染控制组

    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为成员,负责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减轻污染事态恶化。

    4、事件调查组

    市环保局牵头,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为成员,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医疗救治组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为成员,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6、治安维护组

    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为成员,负责事发水源地周边安全警戒与人员疏散工作;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7、信息报道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宣传部及其下属相关单位为成员,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四)县级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编制本辖区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市应急总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

    (一)信息监控

    市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县(市)区政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预防工作

    距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市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它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预警及措施

    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Ⅰ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Ⅱ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Ⅳ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2、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电话:12369),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

    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分级响应按本预案指挥关系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二)分级响应行动

    1、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

    由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I级和Ⅱ级响应。市应急总指挥部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应急总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应同时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进行响应:

    1)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详细询问和准确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等情况,立即报告应急总指挥部,并立即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相关成员单位应立即按照本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总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

    2)应急总指挥部立即开通与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方案;

    4)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

    5)按照规定向省政府、省环保厅报告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省环保厅或事发地周边市支援;

    6)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3、Ⅳ级应急响应

    县(市)区环境应急总指挥机构或县级政府可以比照Ⅱ级和Ⅲ级响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1、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和时限等具体要求如下:

    报告主体

    报告时限

    报告对象

    报告内容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立即报告

    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应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事发地县级环保部门

    本级政府和市级政府环保部门

    本级政府和市级政府环保部门

    当发生或判断可能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应急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当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市级、县级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它突发环境事件。

    2、信息通报

    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四) 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

    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或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防止污染扩散。

    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及时主动地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事发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和各成员单位的保障方案,调集物资、设备与人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控制和缩小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

    2、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事发地政府或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可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泄放,切断污染物转移途径;

    3)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向社会告知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传递的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媒体,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及公众汇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6)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对应急人员、装备进行洗消,清理和安全处置被污染的水、土壤及其它次生污染物。

    3、应急监测与污染预测

    环境监测人员应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及时对监测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并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

    采取快速信息获取手段,对污染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结合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控系统数据,综合分析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五)信息发布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或政府,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公众统一发布,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六) 安全防护

    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负责现场指挥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政府,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和妥善安置。

    如有必要,应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七)应急结束

    当污染源和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态发展条件已经消除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后,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五、后期处置

    (一)调查评估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可委托环境损害评估机构或有能力进行损害评估的单位开展工作。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调查评估工作应客观、公正、全面,并编写调查评估报告。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

    4、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环境应急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的出动、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物资的调配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事件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7、避免或减轻此类事件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得出的其它结论等。

    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参照以上内容。

    (二)责任追究

    事件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由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同级政府及时开展。对重大以上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市应急总指挥部认为有需要的,由市应急总指挥部单独或者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和设备租赁费用清算、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须制定工作方案,特别是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在生态修复方案中须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的程度和范围,确保所有受污染的土壤清理彻底,防止污染扩散。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及时、准确地收集、处理和传递应急信息与指令,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二)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装备和物资,以协议储备和实物储备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降低储备费用,提高处置效能。

    (三)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环境安全的重要意义,普及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公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电话:12369),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市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环境风险源单位,应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有计划地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提高环境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市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级政府、环境风险源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朝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