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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安委会明确4项责任机制推进三年行动
    时间:2021-03-23来源:安监局点击:

    3月15日,市安委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落实的通知》(朝安委明电〔2021〕6号),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提出了4个方面具体要求,全面明责任、强基础、补短板、抓落实推动三年行动深入实施。

    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制定了三年行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了1+2+11”方案(1个总方案、2个专题方案、11个专项方案)落实责任;制定了三年行动职责清单,明确了市政府领导、市安委办、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工作职责,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加强各级领导和部门统筹协调和专项调度,明确了每月、每季度、每年常态化落实的定性、定量具体任务,保障政令畅通、落实到位

    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落实企业风险隐患月报告制度,各类企业每月底前监管部门报送风险隐患清单,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落实风险评估化解管控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企业情况台账信息,研判分析安全风险,及时治理各类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刑事追究制度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加强追责力度,通过行政、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强化各级责任落实落实联合执法制度,市县各专项方案牵头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联合执法,其他部门根据实际自行组织联合检查整治,形成工作合力和社会震慑力。

    进一步强化督查考核。市安委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各县(市)区、各牵头部门三年行动落实情况进行全覆盖督查督办,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问题突出、隐患整改不及时等情况进行通报、约谈、警示、曝光、问责。将三年行动纳入年度考核范畴,加大考核权重和考核力度各部门也要按照1+7模式开展专项督查,跟踪治理隐患问题。

    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发现重大隐患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仍然继续生产经营的严重违法行为,比照事故进行处理专项整治期间发生事故的一律从快从严处理对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提级调查。对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致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一律追究主要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责任。对各行业监管部门三年行动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不整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严肃追究监管人员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