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20来源:应急局法规科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市安全生产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某一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且具有较高技术、管理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经市专家委选聘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整合各行业部门安全生产领域的专家力量,组建朝阳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市专家库”),服务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市专家委日常工作,包括建立、调整市专家库、对专家实施日常管理、批准使用专家等具体事宜。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市专家库设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电力、水利、农机、职业卫生、应急管理民爆用品等行业(领域)专家组。根据工作需要,行业(领域)的设置可适时调整。

    第六条  在执行具体工作任务时,由市安委办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结合专家工作经历、技术履历、专业水平等条件,临时指定相关行业(领域)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组织管理经验丰富的专家作为专家组组长。

     

    第二章  专家工作任务和准则

     

    第七条  专家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与制定和修订全市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标准、规范的咨询、研究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相关行业(领域)重大问题专题调研,为改善全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执法监察,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为重大事故隐患复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应急处置方案和整改措施建议的提出提供技术依据;

    (五)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技术鉴定,安全生产重要事项决策咨询和风险评估;

    (六) 参加市政府组织的重点项目安全生产设计审查、评审和验收等工作;

    (七)参与全市安全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并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八)完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八条  专家主要权利:

    (一)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符合条件的专家可获得参与各类安全生产工作的劳动报酬;

    (三)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市专家委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安全生产业务教育培训。

    第九条  专家应遵守如下工作准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对提出的观点和论证、评审、咨询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自觉接受市专家委管理,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活动及业务培训,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不得借执行专家委指派任务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以专家委聘任专家名义参加非指派工作,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

    (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主动申明并回避;

    (六)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调查研究,献言献策,并提交相关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的选聘

     

    第十条  专家选聘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接受市安全专家委管理;

    (三)取得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师资格;

    (四)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及以上学历,安全生产实践经验丰富,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适应不同的现场工作环境要求。

    达不到上述第三、四、五项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突出专业特长和较高技术权威性的,通过市有关行业领域推荐,经市安委办审核、报市专家委领导同意后可纳入市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选聘程序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申请;

    (二)向市安委办提交以下资格证明材料,

    1.《朝阳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自荐)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及电子版;

    2.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原件;

    3.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及原件;

    4.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

    (三)市安委办进行资格审核后报市专家委研究同意,纳入市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市专家库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专家库的相关个人信息应当保密,未经市安委办同意,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各行业部门根据情况变化或者工作需要,可随时申请调整、增补安全生产专家,相关人员可以自行推荐申请担任安全生产专家。经审查、审批合格的,市安委办可将其纳入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四章  专家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市安委办承担市专家委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专家库的组建、维护工作,包括推荐(自荐)专家资格的审查确认、公告、建档和换届工作等;

    (二)负责专家日常工作指导和管理,包括审核行业部门需要专家工作申请、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组织专家开展培训、考核、表彰等;

    (三) 组织召开市专家委工作会议,协调与省政府及其他各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

    (四)其他有关管理事宜。

    第十五条  选派使用专家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选派使用专家应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适量均衡原则。市安委办充分考虑工作任务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科学确定专家使用数量。

    (三)随机抽取原则。一般情况下,选派使用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下列情况,市安委办可以直接确定专家,但应当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备案:

    1.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工作任务;

    2.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个人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专家回避:

    1.工作任务对象属于专家工作单位或退休前所在单位的;

    2.工作任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与专家之间有近亲属关系,足以影响专家公平、公正进行工作的;

    3.工作任务对象与专家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十六条 选派使用专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计划,送市安委办进行审核。

    (二)市安委办从专家库中指定专家组组长,随机抽取专家并与其确认工作任务。

    (三)由使用单位按照专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履行相关手续。

    (四)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开展相应工作,在任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书面评价,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十七条  市安委办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和考核评价制度,每年根据专家日常工作情况、使用单位评价情况等,对每名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换届、复审、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安委办按行业(领域)类别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开展技术研讨和调研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安委办根据需要,适时组织行业(领域)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业务技术标准和规范等专题培训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任: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二)因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朝阳市安全生产专家工作;

    (三)一年内3次以上未能接受或完成指派任务,或不按照市专家办要求参加正常培训交流活动;

    (四)在执行任务中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

    (五)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终止聘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不得重新申报专家: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一年内3次以上被使用单位评价为“较差”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的;

    (四)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在政府支付专家劳务费之外,另行收取企业给予专家费、服务费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泄露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六)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七)其他违法组织原则和工作纪律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专家待遇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设立朝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经费,由市安委办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根据专家级别、工作时间等确定并发放安全生产专家聘用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严格把握和界定专家使用的条件及要求,对于应该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的费用,以及由行业部门开展的有专项经费的事项,不列入专家经费使用范畴。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时需要提供技术力量支撑的,可由市安委办推荐专家,发生的费用等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负担。

    第二十六条  如确属工作需要,经市专家委领导同意,市安委办可聘请省直以上专家或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的办法或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