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2-08-01来源:应急局行业协调科点击:


    2022年41810时33双塔区南大街一处商业网点屋顶防水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员当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月25日,朝阳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双塔区政府组成的朝阳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聘请2名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的技术分析报告,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朝阳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18高处坠落事故不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朝阳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关情况

    1.基本情况。朝阳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兴物业)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青路二段;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房屋、场地租赁;

    2.运营情况。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2014年4月28日,朝阳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屹兴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屹兴物业为九龙新居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10年;2014年4月30日,朝阳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屹兴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屹兴物业为丽水花园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10年;2016年5月16日,燕北新村业主委员会与屹兴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屹兴物业为燕北新村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上述3个住宅小区的业主按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物业费,屹兴物业按照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3.人员情况。2019年10月,屹兴物业聘用靳某担任物业经理职务,负责屹兴物业日常运营管理。至事故发生前,屹兴物业共雇用13名保洁员、10名保安、4名维修工、6名收费员,每天早8时和17时对雇用人员各考勤打卡一次。郑某某、孟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是屹兴物业维修工,未与屹兴物业签订劳动合同,郑某某是维修负责人;他们4人的日常工作是负责丽水花园、九龙新居和燕北新村3个住宅小区的单元门、路面、照明灯具、下水、屋面防水等维修作业;每人每月工资2000元,另有100元的满勤奖。2021年6月9日,屹兴物业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每人伤亡责任限额100000.00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000.00元,事故死亡人员郑某某在雇员清单中。

    (二)事故防水工程有关情况

    1.事故房屋基本情况。事故房屋位于双塔区南大街,房屋用途:商业网点,建筑面积174.12平方米,徐某某和葛某(葛某某侄女)夫妻共同共有。2021年6月1日,徐某某、葛某与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永兴堂连锁(朝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大药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双塔区南大街房屋租赁给国大药房,租赁期限10年;徐某某和葛某负责租赁房屋的外部、防水和主体结构维修。该商业网点是框架结构,为上下两层,女儿墙顶部距室外自然地面垂直高度为9.83米。

    2.防水工程维修有关情况。2021年,国大药房因房屋二楼屋顶漏水,要求徐某某进行维修。徐某某找到其亲属侯某某(连襟关系),让其帮忙做防水,侯某某同意帮忙后安排靳某具体负责相关事宜。徐某某与靳某电话商定于2022年4月18日,由靳某带领屹兴物业维修人员去给徐某某做防水,侯某某(屹兴物业的采购负责人,侯某某的嫂子)订购的防水工程所需要水泥、防水卷材等原材料直接送到徐某某房屋所在小区。事故调查组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侯某某、徐某某、靳某3人口述,至事故发生前徐某某与屹兴物业未签订施工合同,徐某某未向屹兴物业或侯某某本人支付防水工程和人员劳务等费用;现场作业人员孟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口述对上述情况不了解。事故调查组到屹兴物业未调取到事故防水作业施工合同及费用支付等有关证据材料。

    二、事故经过

    2022年4月18日8时,郑某某、孟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完成考勤打卡后,靳某通知4人去给徐某某的房子做防水。郑某某4人就到屹兴物业库房取了2根短镀锌钢管(长度1.65米、直径48毫米)、1根前端有滑轮的长镀锌钢管(长度4.65米、直径60毫米)、起重吊装大绳、滑轮及铁锹抹子等防水施工用具。郑某某驾驶屹兴物业的一台电动三轮车载着王某某、靳某驾驶私家车载着刘某某和孟某某,于8时48分到达双塔区南大街的国大药房,徐某某在小区门口等候。徐某某带领靳某、郑某某和刘某某登上国大药房二楼屋顶,现场查看防水工程量,靳某安排郑某某在现场负责后返回屹兴物业办公室。

    9时12分,郑某某和刘某某站在2楼屋顶上用吊装大绳将3根钢管拽到2楼屋顶上。郑某某用8号铁线绑扎好2根短钢管、制作成简易起重吊装支架后,将长钢管搭在这个支架交叉点上形成简易三脚吊装支架,并将吊装用的大绳安装好,徐某某站在长钢管尾端充当配重。该支架前端高度约1.3m左右,前端悬挑长度约为1m左右,伸出女儿墙墙外约0.6m。王某某和孟某某在楼下将吊装大绳的一端拴固在电动三轮车车厢上,一端垂于地面用于绑扎吊运的物料。

    9时17分,防水维修用的防水布和胶送至事故现场。9时23分,郑某某4人使用这个自制三脚架配合滑轮和电动三轮车拖拽受力绳的方法将防水卷材和107胶吊运到屋顶。

    10时22分,水泥货车到达事故现场,因货车液压自卸装置损坏,孟某某遂站在水泥货车车箱上绑扎水泥。10时25分,开始吊运第1袋水泥,孟某某站在水泥货车车厢上绑扎好水泥后,王某某驾驶三轮车拖拽吊运受力绳索,水泥上升至女儿墙顶部,郑某某和刘某某站在二楼屋顶边缘徒手向屋面拉拽水泥并放置于屋面上。因受现场环境限制,电动三轮车只能向吊运支点南侧偏移并绕行托拽受力绳索牵引提升水泥,4人每吊运1袋水泥大约需要40秒时间。

    10时33分,孟某某再次绑扎好一袋水泥后,王某某驾驶三轮车开始拖拽吊运受力绳索,水泥缓缓被吊运上升至房顶。这时,自制的简易起重吊装支架突然松散,2根短钢管先后坠落到地面,水泥失去向上牵引力迅速下落,郑某某身体失稳先坠落到水泥货车车厢后再掉落至地面上,长钢管也随之坠落并插入到停靠在附近的一辆私家车车窗内。现场人员立即上前查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0时41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医务人员确认郑某某已经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绑扎的自制简易起重吊装三角支架存在缺陷,未能达到吊装所需的强度,致使在使用过程中松脱解体坠落;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作业过程中未设置防护栏杆、作业人员未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站在距地面9.83m屋顶边缘作业时身体失稳坠落至地面死亡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次事故的作业属于屹兴物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朝阳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18高处坠落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其他建议

    朝阳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18高处坠落事故是否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移交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朝阳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18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