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辽宁尼古拉斯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案 |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单位 | 法人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辽宁尼古拉斯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案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 辽宁尼古拉斯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姚龙全 | 罚款 | 2022年8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辽宁尼古拉斯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和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均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和操作规程。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