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办发〔201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
朝阳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朝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境内已确定权属的草原或县级以上政府已明确其草原性质待确定权属的草原(不包括城镇草地)。
一、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草原防火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畜牧兽医局局长、林业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畜牧兽医局、政府应急办、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农委、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气象局、林业局、通信管理办公室、朝阳日报社、朝阳广播电视台、朝阳军分区、消防局、武警朝阳市支队。
指挥部职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指导全市草原防火工作。
指挥部下设草原防火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为分管草原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全市草原防火日常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朝阳军分区: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草原火灾及一般草原火灾中500公顷以上的草原火灾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军参加扑救。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准备和火场救援资金。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保障重点草原防火项目基础项目建设资金投入,调拨扑救物资。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当地公安机关做好灾区治安、火场交通管制;协助市畜牧局做好打击在草原上非法用火及火案的侦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转移村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快速运输扑火物资和人员。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火场救援医疗保障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在学校中开展草原防火教育;在草原火灾直接威胁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保障火灾救援现场通讯畅通。
市畜牧兽医局、林业局:负责草原火灾扑救的具体组织和协调,确保救援人员、居民点居民和牲畜安全。在发生草原火情时,畜牧兽医局及时与林业局取得联系,最大限度保障草原、森林安全。
市旅游发展委: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做好旅游A级景区内草原防火宣传、预防和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受灾A级景区的游客疏导、安抚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草原火险区内职能范围内非法商贩清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
朝阳日报社、朝阳广播电视台:负责报道和宣传工作,在高火险期按要求播发火险预警和草原防火公益广告。
市消防局、武警朝阳市支队:负责组织官兵参加草原防火救灾工作,配合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三)扑火前线指挥部
根据火情趋势,当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火场时,须组建扑火前线总指挥部,同一个火场发展为多个火场时,要设立相应分前指。
1.扑火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现场最高行政领导担任,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制定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力量,实施现场扑救。
2.扑火前线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和火灾发生地县级主要领导担任,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承担总指挥分配的工作任务。
3.总调度长:由扑火前线指挥部一名副总指挥担任或总指挥临时任命,具体负责各项协调工作,落实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二、草原火灾级别
(一)特别重大(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二)重大(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
(三)较大(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四)一般(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监测
草原火情信息主要来源于卫星监测和地方报告。
各级草原防火办在草原防火期(春季3月15日—6月15日、秋季9月15日—11月15日)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发生的各种草原火灾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
市草原防火办负责接收火点信息,并迅速通知发生地进行核实,经带班领导审核后及时上报火情信息。同时,对发生威胁林区安全的草原火灾及时通知林业部门。
(二)信息报告
报告信息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火估测面积、火场及周边地理状况、火场气象状况(温度、风力、风向)、扑救力量(人员、车辆、主要扑火设备数量)、火情发展趋势、火灾级别、人员伤亡、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情况。
(三)预警预防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和联防制度,开设草原防火隔离带,加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经常性地组织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草原防火办应联合气象部门建立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机制,气象部门应根据草原防火实际需要提供草原防火期的火险气候趋势预测,做好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发布工作;草原防火办根据预报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减少草原火灾发生。
四、应急响应
响应等级分为Ⅰ、Ⅱ、Ⅲ、Ⅳ级,Ⅰ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下诉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Ⅰ级响应
1.响应条件
受害草原面积5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启动市Ⅰ级草原火灾响应程序。
2.响应措施
(1)市各应急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立即到位。
(2)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火灾现场,组建扑火前线总指挥部,现场指挥指导扑火工作。
(3)市政府跨区调动专业扑火力量和物资;调动消防、武警部队或驻军部队开展火灾扑救。
(4)根据火情需要决定申请调动省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
(5)商请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派工作组协调指挥扑救工作,或请求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调动专业扑火力量跨区支援扑火。
(二)Ⅱ级响应
1.响应条件
受害草原面积3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启动市Ⅱ级草原火灾响应程序。
2.响应措施
(1)市各应急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立即到位。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火灾现场,组建扑火前线总指挥部,现场指挥指导扑火工作。
(3)根据火情需要,跨区调动专业扑火力量和物资。
(4)根据火情需要,建议市政府调动消防、武警部队或驻军部队开展火灾扑救。
(5)根据火情需要,准备申请调动省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
(三)Ⅲ级响应
1.响应条件
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启动市Ⅲ级草原火灾响应程序。
2.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派草原防火办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现场协调指导扑火工作。
(2)根据火情需要,建议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跨区调动专业扑火力量和物资。
(3)传达落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领导指示精神。
(四)IV级响应
1.响应条件
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启动市Ⅳ级草原火灾响应程序。
2.响应措施
(1)市草原防火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与气象部门紧密联系,分析研判火情发展态势,指导火灾扑救。
(2)市草原防火办领导根据火情发展,审核决定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政府应急办。
(3)根据火情需要,通知相邻县(市)区专业扑火力量做好支援扑火准备。
五、草原消防力量及调动
(一)扑火力量组成
草原、森林为同一指挥部,森草扑火力量资源共享。主要有专业、半专业草原消防队,各级义务草原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驻军部队。
扑火力量调动原则
根据扑火需要,当火灾发生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县(市)区的扑火力量跨区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未辅。
(三)调动程序
增援力量的调动由前线总指挥部向县级政府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驻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前线总指挥部商请朝阳军分区和武警朝阳市支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兵力及携带装备运输
扑救草原火灾的兵力及携带装备运输以汽车为主,交通、公安部门应予协助,免收各项车辆通行费,保证畅通。
六、医疗救护
因草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机构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或转上级医院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七、后期处置
(一)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草原防火办要在火灾扑灭后5日内,及时将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草原受害面积,草原资源损失评估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草原防火办。
(二)火案查处
火灾调查、案件查处由当地草原防火办会同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火灾扑灭后,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对在火灾扑救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
八、附则
根据草原防火工作需要,本预案及时修订。
本预案由市草原防火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朝阳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朝政办发〔2005〕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