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办发〔2014〕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朝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朝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朝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1.3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见附则7.2)
1.4适用范围
朝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核辐射事故之外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预警处置、应急救援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
1.5.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1.5.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市、县两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1.5.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科研工作,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积极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朝阳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所有涉及水、大气、土壤等要素的专项环境应急管理预案均为本预案的子预案。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朝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专家队伍、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县(市)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
朝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消防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交通局、农委、水务局、林业局、服务业委、文化广电出版局、旅游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地震局、供电公司、气象局、水文局、凌河局、保险行业协会、朝阳军分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见附件2)
2.2.3应急专家队伍
应急专家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成员由有关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2.4应急监测队伍
依托市环境监测站及相关环境监测部门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2.5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依托消防部队、武警部队、驻军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型化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应急力量,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由市环保局组建市直属环境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查、技术评估及应急处置工作。
2.3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4指挥关系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派员指导。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省指挥部应派员指导。当发生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市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由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由省指挥部负责,市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指挥部负责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
交指挥权。
三、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县(市)区政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预防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至属地政府环保部门。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保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Ⅳ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Ⅱ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Ⅰ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提出申请并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3.2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电话:12369),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电话:12369)。
另外,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命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危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四、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分级响应按本预案2.4指挥关系实施。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4.2分级响应行动
4.2.1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同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进行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
(3)按规定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向省环保厅或其他周边省市请求支援;
(4)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4.2.2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县级政府)可以比照Ⅲ级响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2.3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指挥处置等工作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程序按照《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对于实施Ⅱ级响应后,仍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或突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I级响应。
4.3信息报告与通报
4.3.1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当发生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事发地县级政府、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对已经发生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和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半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用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市政府应急办向市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当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级政府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3.2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政府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并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4.3.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死亡、中毒、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需要向有关地区或国家进行通报时,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将情况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由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报省外办,由省外办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
4.4应急处置
4.4.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或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防止污染扩散。
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事发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救援和调整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时参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调集物资、设备与人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控制和缩小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和水体污染,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
4.4.2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事发地政府或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可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泄放,切断污染物环境转移途径;
(3)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向社会告知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传递的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媒体,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及公众汇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6)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对应急人员、装备进行洗消,清理和安全处置被污染的水、土壤及其他次生污染物。
4.4.3应急监测与污染预测
环境监测人员应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监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及时对监测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并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
充分利用各类快速信息获取手段,对污染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结合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控系统数据,综合分析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负责现场指挥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政府,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公众统一发布,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涉外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4.6安全防护
4.6.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6.2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负责现场指挥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政府,应当根据事发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和妥善安置。
4.7应急结束
当污染源和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态发展条件已经消除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后,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五、后期处置
5.1调查评估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可委托环境损害评估机构或有能力进行损害评估的单位,开展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调查评估工作应客观、公正、全面,并编写调查评估报告。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由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
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由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
(4)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环境应急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的出动、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物资的调配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事件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7)避免或减轻此类事件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2责任追究
事件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由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同级政府及时开展。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市)区指挥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或省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的,由省指挥部单独或者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5.3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和设备租赁费用清算、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其中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须制定工作方案,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在生态修复方案中须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的程度和范围,确保所有受污染的土壤清理彻底,防止污染扩散。生态修复方案由市环保部门审核并监督事发地政府实施。
善后处置费用由造成该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按照属地负责原则,不足部分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承担。
六、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及时、准确收集、处理和传递应急信息与指令,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6.2装备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应根据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装备和物资,以协议储备和实物储备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降低储备费用,提高处置效能。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县(市)区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环境安全的重要意义,普及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公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电话: 12369),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环境风险源单位,应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提高环境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市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县(市)区政府、环境风险源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4经费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培训与演练等经费预算,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市)区政府应对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予以资金支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合理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并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当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不足时,可向市政府请求财政支持。
6.5保险
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市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工作人员免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加快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环境风险源单位,特别是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七、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由于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7.2.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7.2.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自治区)界突发环境事件。
7.2.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7.2.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奖励及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环境应急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7.4预案更新
根据环境应急工作的发展、变化和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预案更新的一般时限为三年。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朝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朝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计划的通知》(朝政办[2006]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朝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汇总、报送相关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负责传达并督促落实市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时,要优化产业结构,规范高环境风险产业布局,从源头控制环境风险。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救援物资的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的紧急调度;协调市内各电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况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疏散、撤离等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负责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市消防局:负责组织训练应急救援特种队伍,实施突发公共环境事件中的火灾处置、特殊设备装置故障排除及现场洗消。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做好需政府救助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基本农田损害评估、土地资源生态修复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检查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等。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指导城市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周边市政公用应急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
市交通局:在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委:受环保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负责对剧毒和高残留农药销售和使用的监管,控制和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市水务局:负责实施或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水量的调度,参与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林业生态造成破坏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并评估相关损失。
市服务业委: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市文化广电出版局: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环境应急预案宣传,配合做好广播、互联网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前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通报,参与由地震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供电公司: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负责电力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气象监测和中、短期天气预报,通报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灾害性天气相关信息;提供应急处置工作必须的气象参数。
市水文局:负责对河流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水文资料。
市凌河局:参与凌河流域应急处置工作。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督促、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受损财产和伤亡人员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朝阳军分区: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防化部队和驻朝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市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保障方案或预案。
附件2
朝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
与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工作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建立和完善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
(2)对市县两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3)督促、指导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调查突发环境事件;
(5)组织编制、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组织环境应急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7)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8)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其他工作部署。
2.应急工作组
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应急抢险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分组组成及主要职责为:
(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市政府应急办。
组成部门:市环保局。
工作职责:协助市指挥部完成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2)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水文局、市林业局、市地震局。
工作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凌河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朝阳军分区。
工作职责: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减轻污染事态恶化。
(4)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国土局资源、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
工作职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组成部门:市民政局。
工作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6)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组成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务局、市服务业委、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供电公司。
工作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保证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
(7)应急抢险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市消防局、朝阳军分区。
工作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抢险与救援工作。
(8)治安维护组
负责部门:市公安局。
工作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与人员疏散工作;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9)信息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市文化广电出版局。
分组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