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办发〔2015〕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朝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
朝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构建和谐朝阳创造安全的地质环境。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朝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朝阳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快速反应。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1 成立朝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城乡规划建设委、交通局、水务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畜牧兽医局、气象局、消防局、地震局、供电公司、旅游局、环保局、农委、经济信息化委、安全生产监管局、朝阳军分区、武警朝阳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研判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朝阳军分区和武警朝阳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为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起草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2.3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聘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精通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研判突发地质灾害现状与趋势,为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准备和指挥联合救援行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加指挥。
2.4 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体系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做好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水务局: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采取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和引发地质灾害。
市消防局:负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救,消除隐患。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督促矿山企业等有关单位做好对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负责灾害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指导;为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应急排危提供技术支持。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提出相关建议。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朝阳供电公司:负责毁损供电设备修复,确保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救援正常供电。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和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及卫生监督工作;协调职责范围内的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启动“朝阳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为应急指挥提供应急通讯保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抢修被毁通信设施。
市民政局:协助灾区做好应急救援、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方案,核查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农委:负责协助灾区搞好农业生产恢复和抗灾自救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重大地质灾害项目建设上级补助投资,参与研究灾后重建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监督。
市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朝阳军分区和武警朝阳支队:协调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务、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全市防汛监测、气象监测、地震监测网络互联互通,市、县相通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并及时向同级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负责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3 发布预警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和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灾前危险性评估。查明灾害类型、规模、致灾原因、发展趋势,评估其危险性和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灾害发生后或险情排除后,要对灾害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对是否尚存在隐患和需进一步采取的监测、治理措施提出建议。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并经核实后,应立即报本级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和国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并经核实后,应在1小时内报本级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市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3.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级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采取应急措施。
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定应急防治措施。必要时,由省级政府请求国务院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挥或指导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作好应急防治工作。
5.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级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由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级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并迅速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进行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6.2 调查评价
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工作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和调查监测组调查报告基础上,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报告。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工作由市、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和调查监测组调查报告基础上,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报告。
6.3 灾后重建
市、县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分析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市财政局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国土资源部门年度预算。
县级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发生中和灾后重建的信息畅通。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和培训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积极向公民宣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监测预防、预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县级指挥部要运用各种演练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救援队伍的协同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信息发布,根据《朝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落实相关责任。
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预案,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