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喀左县大营子宝垚碎石加工厂违法生产案 |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法人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喀左县大营子宝垚碎石加工厂违法生产案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 喀左县大营子宝垚碎石加工厂 | 刘文策 | 罚款 | 2024年4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喀左县大营子乡新发采石有限公司喀左县大营子宝垚碎石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但有生产行为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委托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辽安监管一﹝2010﹞43号),结合《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1版)(暂行)》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捌仟伍佰捌拾元(8580.00元),处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