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喀左县众鑫矿业有限公司红腾铁矿一二采区1号系统“1·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单位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喀左县众鑫矿业有限公司红腾铁矿一二采区1号系统“1·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 喀左县众鑫矿业有限公司 | 罚款 | 2024年1月22日19时许,位于喀左县的喀左县众鑫矿业有限公司红腾铁矿一二采区1号系统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经查,该单位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进风井缺少空气加热设施,当副井井口和井壁多处结冰时未及时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治理、消除井口缺少空气加热设施,井筒结冰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组织经常性检查,对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处人民币64.9万元的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华战仙 | 罚款、吊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 喀左县众鑫矿业有限公司红腾铁矿一二采区1号系统生产安全负责人,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治理、消除井口缺少空气加热设施,井筒结冰未及时处理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吊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人民币10080元的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柯昌平 | 罚款 | 红腾铁矿一二采区实际控制人,是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处人民币19200元的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孙志生 | 罚款 | 众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照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处人民币14880元的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