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喀左县朝阳新华钼业有限责任公司“3·18”物体打击事故案 |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单位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喀左县朝阳新华钼业有限责任公司“3·18”物体打击事故案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 朝阳新华钼业有限责任公司 | 罚款 | 2024年3月18日11时许,位于喀左县的朝阳新华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地下开采系统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2万元。经查,该单位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二次爆破安全风险分级不合理,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采场料堆滑塌隐患,未及时补充修改《初步设计》;安全管理人员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从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处人民币65万元的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张伟 | 罚款、暂停6个月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 朝阳新华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北山矿安全副矿长,负责北山矿安全生产工作,对北山矿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严不实,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缺乏针对性,不能及时对凿岩、爆破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未组织对二次爆破进行经常性检查,对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暂停6个月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人民币12576元的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戴泽刚 | 罚款、暂停6个月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 朝阳新华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北山矿矿长,对北山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北山矿组织进行经常性检查,对爆破效果差、大于500mm的大块产生率高、火工品定额数值选取偏小,爆破力度不够等问题隐患未及时进行治理和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暂停6个月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人民币23184元的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李长龙 | 罚款 | 朝阳新华钼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生产经营全面工作,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处人民币31920元的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