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朝阳市宏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法人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朝阳市宏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 朝阳市宏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李凤祥 | 罚款 | 1、企业1车间内有4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配电箱在使用;2、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无隐患排查台账记录、未见安全检查记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朝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版)(暂行)》。 |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