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朝阳佳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甲醇储罐区泵房内甲醇气体报警器为关闭状态案 |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法人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朝阳佳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甲醇储罐区泵房内甲醇气体报警器为关闭状态案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 朝阳佳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孙振生 | 罚款 | 2024年6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朝阳佳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甲醇储罐区泵房内甲醇气体报警器为关闭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结合《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1版)(暂行)》的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00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