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朝阳秋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培训教育类违法案 |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法人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朝阳秋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培训教育类违法案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 朝阳秋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周金声 | 罚款 | 1、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培训签到簿存在造假行为为复印件、张建山的试卷成绩统计不相符、试卷无考试时间); 2、铸造车间炉前坑( 有限空间)无安全警示标志; 3、机加车间有2个配电箱及主配电箱无安全警示标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参照《朝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版)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朝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版) |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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