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朝阳万鑫石油有限公司(中化石油)1名加油员未穿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静电工作鞋进行作业案 |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法人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朝阳万鑫石油有限公司(中化石油)1名加油员未穿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静电工作鞋进行作业案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 朝阳万鑫石油有限公司 | 朱平君 | 警告、 罚款 | 2025年5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朝阳万鑫石油有限公司(中化石油)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企业2025年4月30日17时左右,有1名加油员未穿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静电工作鞋进行作业,情况属实。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返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警告,并处贰千元(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