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雪花啤酒(朝阳)有限公司年产30万千升啤酒新建项目建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3·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 |||||||||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单位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 雪花啤酒(朝阳)有限公司年产30万千升啤酒新建项目建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3·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 建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罚款 | 2025年3月27日17时30分许,建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组织雪花啤酒(朝阳)有限公司年产30万千升啤酒新建项目联合车间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9万余元。经查,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未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未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未确保安全生产,投标时确定了10名项目部组成人员,实际仅2人在施工现场履职,投标确定的3名安全员,实际仅委派了1名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巡查,导致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仅由未取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在现场监护,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对施工人员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使用汽车吊或人力吊升安装檩条,违规使用自行直臂式高空作业车、人力肩扛安装檩条的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治理消除施工项目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处人民币65万元的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