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雪花啤酒(朝阳)有限公司年产30万千升啤酒新建项目温州市东风化工机械有限公司“4·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 |||||||||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单位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 雪花啤酒(朝阳)有限公司年产30万千升啤酒新建项目温州市东风化工机械有限公司“4·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 温州市东风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 罚款 | 2025年4月27日7时40分许,雪花啤酒(朝阳)有限公司年产30万千升啤酒新建项目,温州市东风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在组织发酵罐、清酒罐及脱氧水罐定作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5万元。经查,你单位未依法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未加大对安全生产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委派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安全管理,未按照规定委派工程技术负责人及技术人员负责项目安全技术管理;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相应机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治理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用于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的施工工具未经检查验收维护擅自投入使用、施工作业人员不正确使用防坠落安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处人民币65万元的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