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直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企业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5年度4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1: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5年6月26日,凌源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对有限空间辨识台账、有防范措施、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2、电机传动皮带无防护装置;3、法兰连接处有污染物立即清理。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自由裁量权标准,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2: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电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5年6月10日,朝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经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现场检查时,发现车间现场有一名维修作业电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无证上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喀左县应急管理局对喀左县某矿石厂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5年9月19日,喀左县应急管理局对喀左县某矿石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如下问题:有1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喀左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对喀左县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5年7月15日,朝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喀左县某加油站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企业2025年5月25日18时左右,有1名加油员未穿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进行作业,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壹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