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朝阳市朝阳百盛金属有限公司“6·3”一般爆炸事故 | |||||||||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单位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 朝阳市朝阳百盛金属有限公司“6·3”一般爆炸事故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 朝阳百盛金属有限公司 | 罚款 | 2025年6月3日13时54分许,位于朝阳市朝阳县柳城经济开发区朝阳百盛金属有限公司,在组织精整车间旋风除尘器检修作业时发生一起粉尘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5万余元。经查,你单位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未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粉尘防爆职责;未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不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粉尘爆炸风险,不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在粉尘爆炸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辨识存在的粉尘爆炸风险,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治理消除除尘系统存在多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动火、检维修作业,未制定专项安全方案,未进行审批管理,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制定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处人民币99万元的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