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朝阳市龙城区四通加油站无设施设计案 | ||||||||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单位 | 法人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朝阳市龙城区四通加油站无设施设计案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 朝阳市龙城区四通加油站 | 郭占民 | 罚款 | 朝阳市龙城区四通加油站改建工程2个小油罐改为2个大油罐无安全设施设计、扩建工程增加1个油罐无安全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9条。 | 企业: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负责人: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