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北票市龙潭乡海龙加油站有1名加油员未穿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静电鞋进行作业案 | ||||||||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法人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北票市龙潭乡海龙加油站有1名加油员未穿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静电鞋进行作业案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 北票市龙潭乡海龙加油站 | 张剑雄 | 警告、 罚款 | 2026年2月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北票市龙潭乡海龙加油站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企业2026年1月26日9时20分左右,有1名加油员未穿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静电鞋进行作业,情况属实。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加油员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壹千元(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