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12·5”高处坠落事故 | |||||||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单位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12·5”高处坠落事故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 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 罚款 | 2025年12月5日17时28分许,位于凌源市的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在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优特钢厂120吨铁水罐耐材包保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6万元。经查,你单位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未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未落实高处坠落安全风险的分级管控措施,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吊装作业存在的无安全员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区域防护拉链未有效使用、且未采取临时围栏等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组织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处人民币65万元的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