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鞍山冶金集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 |||||||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单位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鞍山冶金集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 鞍山冶金集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罚款 | 2026年2月6日11时20分许,鞍山冶金集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原料区露天库组织废油桶转运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查,你单位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未开展针对性起重吊运作业专项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对吊运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分级,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露天库房吊装作业存在的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无专人现场监督,使用无证人员操作起重机、有障碍物违规起吊、不按规定夹持吊物、吊运区内有人员作业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吊运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处人民币65万元的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