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深刻吸取同类安全风险教训,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6年度6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1: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凌源市三道河子镇某鞭炮经营店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6年2月9日,凌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凌源市三道河子镇某鞭炮经营店存储烟花爆竹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
处罚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二条B档,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该经营店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2: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对龙城区大平房镇某烟花爆竹门市部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6年1月28日,龙城区应急管理局收到朝阳市公安局龙城分局移交函,提出龙城区大平房镇某烟花爆竹门市部存放烟花爆竹数量844箱,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为300箱,超过许可证载明范围。经核查,龙城区大平房镇某烟花爆竹门市部烟花爆竹总存放量达931箱,存在烟花爆竹存放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事实。
处罚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二条C档,龙城区应急管理局对龙城区大平房镇某烟花爆竹门市部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3: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对龙城区某鞭炮经营店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6年1月8日,龙城区应急管理局收到朝阳市公安局龙城分局边杖子派出所移交函,提出在2026年1月4日开展的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行动中,发现龙城区某鞭炮经营店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400箱,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为190箱,存在烟花爆竹存放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事实。
处罚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二条C档,龙城区应急管理局对龙城区某鞭炮经营店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4: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朝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6年2月5日,龙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朝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举报案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次氯酸钠(13%)的行为,情况属实。
处罚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02条B档,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朝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次氯酸钠(13%)所得贰拾肆万伍仟伍佰贰拾柒元叁角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5:凌源市应急管理局对凌源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6年1月21日,省安全生产考核督察组执法人员按照执法计划对凌源市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粉碎机室内积尘严重的问题。
处罚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46项A档,凌源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凌源市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6:建平县应急管理局对建平县某集装箱活动房厂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6年4月10日,建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建平县某集装箱活动房厂举报核查时,发现该企业有一名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的人员王某,其特种作业资格证已过期近4年,仍在进行电焊作业。
处罚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细则26项A档,建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建平县某集装箱活动房厂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