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朝阳市迅达铸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等违法行为案 | ||||||||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单位及个人 | 法人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朝阳市迅达铸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等违法行为案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 朝阳市迅达铸钢有限公司、吴雨泽 | 吴雨泽 | 罚款 | 企业未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2号中频炉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给予朝阳市迅达铸钢有限公司5千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朝阳市迅达铸钢有限公司负责人吴雨泽2万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