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朝阳建平经营部万寿加油站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案 | ||||||||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负责人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朝阳建平经营部万寿加油站顾客操作非自助加油机全程自行加油案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朝阳建平经营部万寿加油站 | 刘豫阳 | 警告、罚款 | 2026年7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朝阳建平经营部万寿加油站进行举报核查时,调取监控发现,该站2026年7月1日15时36分左右,顾客操作非自助加油机全程自行加油,情况属实。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