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朝阳浪马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案 | ||||||||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法人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朝阳浪马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案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 朝阳浪马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 金永生 | 罚款 | 2026年8月14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在对朝阳浪马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19项安全隐患问题,并于8月17日将该19项问题交办朝阳市应急局执法队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后确认该公司动力车间区域内共计20处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项C档 | 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